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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执业环境调查:恐吓、威胁如影随形
来源:半月谈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作者:

      前不久,第八届全国律协工作规划公布,其设定的2012年到2015年工作目标之一是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方面有新进展。律师为公众提供法律维权服务,而律师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案例却屡屡发生,比如多年来一直呼吁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问题,有时一些律师的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这些问题,让以法律为唯一武器的律师群体颇显尴尬。

 

一夜之间被查房6次,误解、恐吓、威胁如影随形


  “很多人看到的是律师的光鲜形象和高收入,但我们曾经历的无奈和辛酸,一般人是想象不到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朗克宇说,他从业4年时间,靠着自己的努力,收入逐年提高,从当初住地下室、吃路边摊,到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经历了这个职业特有的酸甜苦辣。“而且,也不是每一个律师都是高收入,一些年轻律师案源少,能养活自己就算不错的了。”

  朗克宇告诉半月谈记者,律师所承受的压力和面临的风险往往超出外人的想象。他代理的诉讼案件以征地拆迁类为主,其委托人大多是拆迁户,被告方往往是地方政府或者房地产开发商。“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把我们律师看做是添乱的、挑事的,这使得对方一开始从内心上排斥、抵制律师。”

  朗克宇说,这是对律师的误解,律师手中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只要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不仅不应抗拒律师,还应该欢迎律师。更重要的是,当前涉及征地拆迁的矛盾纠纷往往很激烈,如果有律师的参与,用专业知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疏导和消除对立情绪,就会大大减少极端行为,无疑将有力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2010年,朗克宇出差参加某地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裁决会,哪曾想在会前的晚上,他住宿的宾馆房间竟被当地民警和联防队员查了6次,不堪其扰的他一夜无眠。还有一次,他刚到宾馆就来了一群不明身份的人要强行带走他,报警后民警到了现场,又僵持了两个小时左右他才得以自由。更有甚者打匿名电话威胁他要“砍胳膊卸腿”,还有的地方政府直接到北京市司法局要求禁止他代理某个拆迁案件……4年里,这些经历对郎克宇来说,已经成了他执业生涯中的“家常便饭”。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近些年类似侵犯律师权益的情况越来越少了。”朗克宇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逐渐认识到律师的积极作用,态度变化很大。“由于一些拆迁纠纷最终化解得比较好,不仅委托人满意,地方政府也满意,而且专门制作了锦旗送到我们律师事务所。”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老三难”多年呼吁依然无解


  相对于律师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三难”问题,更是律师们长期关注的焦点和普遍面临的难点。有16年执业经历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律师介绍,自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以来,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三难”等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没能得到彻底解决。

  他认为,对于法治国家而言,辩护制度是否完善,不仅成为衡量其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标尺,也足以代表国家的法治水平。然而长期以来,“三难”等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律师辩护质量的提高。

  “三难”中最突出的是会见难。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的调查显示,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律师很难在法定时间内会见嫌疑人。律师法实施后,一些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违反刑诉法,而看守所又不接受律师的直接会见申请,从而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会见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一些公安机关以人手少、工作忙为由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更成为常态。

  2011年3月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将律师法中关于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口号式规定细化。此举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较大反响。

  “规定出台后,在安徽合肥市、宣城市等地,‘三难’问题大大缓解。”王亚林说,但并不是每一个地方都执行落实到位。

  取证难问题并不仅仅令刑辩律师头疼。徽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正林向半月谈记者反映,在非诉讼案件中,一些部门要求律师必须出示法院立案通知书等证明文件,才允许律师查阅、调取相关信息。

  而按照律师法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他向合肥市房产、土地等部门提出查阅信息的申请时,曾多次遇到类似情况,导致取证过程非常艰难。

  除了“老三难”,“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类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也非个别。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只能逐级申诉上访,法院信访部门则逐级下转,大部分案件都是不了了之、石沉大海。

 

律师困境凸显司法纠结,理顺公私权关系仍需制度层面持续发力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余锡文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律师作用越来越凸显。律师参与领域不断增多,律师执业过程中可以介入案件的时间段明显增加,律师阅卷范围增加的同时,对其阅卷、调查取证等限制逐渐减少。总的来看,律师执业权益得到保障的趋势是逐渐增强的。

  尽管如此,近年来的一些案件中,律师被侵权的案例仍层出不穷。有的地方法院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取消律师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有的法院不允许律师带电脑出庭,直接影响律师辩护质量。

  余锡文认为,律师权益保障难题成为顽疾,其背后凸显的是公权力膨胀以及对私权的侵蚀。律师大多数情况下代表的是私权,在中国对公民的私权保护逐渐完善的大趋势下,公权力行使者应学会善待私权、善待律师。

  安徽省律师协会通过抽检近5年全省法院、律所1365件刑事案件进行统计、测算,形成了《安徽律师刑事辩护执业状况调查与反思》报告。报告中建议,应当废止与律师法相冲突的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某些地区侦查机关妨碍律师行使权利的一个重要依据,是部门内部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这些规定肯定低于律师法,但实践中,却被部分司法人员当做挡箭牌。

  王亚林建议,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引入程序性制裁理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对于权利遭侵害时所应得到的救济却只字未提。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等违反法律程序所应当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

  这种后果就是其诉讼行为被宣告无效,受这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的证据、起诉、判决、羁押命令等全部失去法律效力。“这种制裁措施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震慑力是相当大的,无疑能够有力保障律师和当事人权利。”